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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证明的主要问题是事实的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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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证明的主要问题是事实的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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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证明的主要问题是事实的证明问题,控辩双方经过举证和质证而提出的具有竞争性的命题并不必然为真,需要事实裁判者对形成的事实命题进行确证,从而形成确信的定案事实。事实的确信有着多维层面,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也是对事实进行不同层面的确证过程。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的事实确证有三个层面:事实有无疑点需要逻辑与经验互动的表层验证,而怀疑是否合理需要主观与客观互动的中层验证,最终能否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心理确信则要接受国家与个人互动的深层验证。三个层面逐步深入,交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动态界定路径。

    【关键词】事实 多维层面 排除合理怀疑 动态界定

    一、问题之提出

    刑事证明活动的终点是事实的确信,而裁判者如何判断达到了事实的确信,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内心确信”的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的事实确证过程呈现多维层面:逻辑与经验的交织,主观与客观的互动,个人与国家的结合,它们既是对事实进行多层面验证的过程,代表着事实由待信到确信的过程,也是怀疑的产生、合理的界定到排除合理怀疑确信的过程。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刑事法中一项重要证明标准,其正式确立和广泛运用经历了一个由宗教到世俗的演变过程,它最初关注的是保护陪审员的灵魂免受地狱之灾,而后在人权保护的历史进程中逐渐被用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直至今天,排除合理怀疑已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规则。有学者考证,它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罗马教皇高利一世的告诫:“做出裁判是件严重且不体面的事,事存怀疑请务必寻求确信。”⑴尽管部分学者认为该表述在审判中的正式运用是检察官为了降低当时无法实现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说服责任,而主流的观点认为,其正式运用是在1789年的爱尔兰法院的一起叛国罪的案例中。⑵排除合理怀疑于18世纪末期引入到美国法律体系中,但由于陪审团的独立、有价值的上诉审查的缺失等因素,直到19世纪后半期它才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⑶随着我国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的反思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审视,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也开始关注“排除合理怀疑”的实际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规定了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正式写入了“排除合理怀疑”,尽管该表述只是用来解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这种改良的思路已经有力地说明:作为我国证明标准的一部分,“排除合理怀疑”在理论的争鸣和制度的竞争中获得突破,得到立法的认可,并将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需要我们看到的是,该标准具有先天的模糊性,西方国家在运用中面临的含义不明、界定冲突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挑战同样会随着该标准的引入而逐渐显现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考察其实践中的运用方式,总结其现实演进之规律,将是我国司法实践应对立法难题的可能进路。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也是对事实进行确证的过程,形成事实的可能素材已经在前期的发现程序和审判的调查、质证程序中得以展现,而排除合理怀疑正是在此基础上对最终的事实予以确证的证明状态。本文认为,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动态界定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事实的表层验证、事实的中层证成和事实的深层信念。这种递进式的事实演进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交互作用的过程,从而形成逻辑与经验、主观与客观、个人与国家交互作用而相互统一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