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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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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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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第一审期间未提刑事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可以提起主体

      1.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3.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