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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死刑制度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法治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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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制度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法治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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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制度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法治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关乎中国法治和人权事业的重大进步。近年来,随着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和《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在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都取得了令国内外瞩目的成就。在此基础上,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确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国策之下,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重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而明确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从而把死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作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然。笔者谨就《决定》所提出的我国死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问题,侧重从实体法即刑法的角度,提出纲要性的思考和建言。

    一 梳理死刑改革的基本共识

    为正确引导和促进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和明确近年来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中已经形成或大致形成的基本共识,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我国死刑制度必须改革。由于历史的影响和现实的原因,造成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罪名过多、司法中死刑适用较多较滥的局面,成为我国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制约刑事法治和人权事业进步的重大问题,也与我国所重视的国际社会严格限制乃至全面废止死刑的潮流和趋势相悖,我国死刑制度亟需朝着严格控制和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的方向改革。

    第二,我国死刑制度应当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我国死刑改革要以现阶段国情民意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国际社会的经验为参照,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即逐步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要结合社会的发展进程、死刑罪名的性质和司法适用情况以及社会的可接受程度,科学设计减少、废止死刑的类型、路线图和时间表,现阶段应率先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第三,我国死刑改革应当坚持立法和司法并进的路径。在死刑政策的引领之下,死刑的立法改革具有在源头上减少、限制死刑适用的功效,死刑的司法改革具有便捷而持续地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功能,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得益彰,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相结合乃是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特色和经验,我国今后的死刑改革仍以坚持立法与司法并进的道路。

    第四,我国死刑改革要注重制度改革与观念变革的相互促进。在死刑改革中,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和进步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只有具备与制度相协调的社会观念,制度才能够得以顺利运行并发挥其积极的功效。因而要推进死刑制度改革就必须注重促进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制度的变革及其成功运行会对社会观念变革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因而要重视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对民众死刑观念变革的积极引导作用,而且这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之制度与观念关系中更为重要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