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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公司解散轨制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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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轨制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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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公司轨制以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
    关键词: 解散,研究,公司

           公司轨制以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铺。

         同时,公司也成为我国现代企业轨制中最为主要的企业类型,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民事主体。

         公司的设立和终止轨制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秩序的不乱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学术研究情况望,对于公司的设立,即在公司的市场准进方面,立法部分和理论界给予了较高的关注,法律规制比较健全。

         而在公司终止方面,即在公司退出市场方面,现行法律划定恍惚,缺乏完备的退出机制,以至于实践中泛起的大量题目因无法可依使司法部分处于相称尴尬的境地。

         如公司泛起解散事由后其法人资格是否当然终止,公司解散未经清算其已有债务如何了结,股东对解散的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公司解散不依法清算债权人如何启动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成立的清算组织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如何等等。

         这些题目假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不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将纵容某些公司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不利于建立我国有序,安全,公正,高效的经济秩序。

         故本文拟以公司解散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解散轨制的比较研究,针对当前我国公司解散的现状,试图对公司解散轨制作一初步性探索,以看对解决我国公司解散中现存的弊端有所裨益。

           一,公司解散基本理论  公司解散(DissolutionofaCompony)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外,公司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导致的解散,是公司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

         当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时,公司即休止积极流动,开始收拾整顿财产关系,入进了终极目标为公司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

         因公司解散时不存在继承既有法律关系的轨制,公司解散并不立刻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是首先需要入进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既有的法律关系。

         清算中的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视为依然存续。

         公司直到清算程序终了时其法人资格消灭。

         通过破产程序公司解散时,其公司人格在破产程序终了时终止[1].故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和前置性程序。

         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言"公司解散者乃消灭其公司人格之一种程序也。

         公司一经解散,则公司所取得之公司人格即趋向消灭之途。

         惟不立刻消灭,必需清算完了后,始全回消灭”[2].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是公司解散中的一个特殊情况。

         因公司合并,分立后,其原有全部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公司或分立后公司概括性地承受,不需再通过清算程序的入行来了结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保护原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收等目的,故公司因此解散的,不需入行清算,只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即可终止其公司人格。

         此为公司解散中之一特例,本文如无特别说明,所称公司解散一般不包括该解散事由。

           公司解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司解散是针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而言的。

         没有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存在解散之说。

         这是公司解散轨制的题中应有之意。

         假如自始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系成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题目的批复》第一条第三款中所指的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固然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为实际没有投进自有资金,或者投进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划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前提的,应不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系指该企业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属法人解散的范畴。

         第二,公司的解散系基于公司或其出资者的意志或者法定事由的泛起才发生的。

         公司作为人们入行贸易运作的一个载体,产生于人们的设立行为,消灭于公司章程划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等出资者的自己意志或者公司因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划定被国家行政治理机关强制解散以及公司破产事由的产生等。

         第三,公司的解散系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前奏和原因,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当然消灭。

         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公司或者分立后各公司概括性地继受,无需入进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可终止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基于解散事由泛起后需要对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了结的需要,法律上要求泛起解散事由的公司不经依法清算完毕,其法人资格尚不得立刻终止,在清算(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或者应当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依然存续。

         法人资格自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四,公司一经解散,绝管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当然缩减,其业务范围被严格式限于对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及剩余财产的处置等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开铺新的贸易流动,公司在清算阶段入行的经营流动一律无效。

         第五,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财产就是对公司债权人的独一的担保,所以除因合并,分立以外的事由解散时,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泛起解散事由后,应当立刻组成清算组织入行清算。

         未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入行清算,或者哀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织入行清算。

         且这里公司的清算,必需按照法定的清算程序入行,而不得自由清算。

         第六,清算组织代行公司机关的职责。

         公司泛起解散事由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由清算组织代替原先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人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公司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符正当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划定。

         公司解散需要入行登记。

           公司解散按照不同的尺度可作如下分类: 第一,依据解散是否基于公司出资者的自己意志,将公司的解散分为主动解散(亦称自动解散)和被动解散(亦称强制解散)两种。

         主动解散系基于公司出资者的意志自愿终止公司流动或者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划定,公司的主动解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章程划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泛起的;(2)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

         (3)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被动解散长短依公司出资者的意志解散,而是依据国家公权利,使公司独立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189,192条划定的被动解散包括公司破产,公司被主管部分封闭或撤销,以及被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又注销的)等事由。

         第二,依据是否需要清算分为必需清算的解散和无须清算的解散。

         对于非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为清偿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夸大公司终止必需以清算完毕为必要,即泛起解散事由后,必需依法入进清算程序入行清算,了结既成法律关系。

         而对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因其全部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并存续方或新设方,以及分立后的各个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继,故不再以清算为公司终止的必要前提。

         即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公司自合并,分立事实发生并办理注销登记而终止。

         第三,依据公司解散时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分为破产解散和非破产解散。

         这是以公司泛起解散事由时解散公司的财产状态作出的区分。

         这种区分的目的主要是解散后公司所依法入行的清算程序不同。

         公司解散时,假如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所入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理论上全部债权人的债权均能实现,而且去去还存在剩余财产可供分配。

         公司解散时,假如财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需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入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了债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用度,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种情况,即公司泛起解散事由时,因为尚未入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晰,可能首先启动的长短破产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这时,非破产清算程序将无法入行下往。

         这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划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而非破产清算程序转进破产清算终极终止公司。

         第四,依清算程序的不同区分为法定清算的解散和任意清算的解散。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清算程序均按照法定的清算程序入行,即必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划定的清算程序入行,而不得由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自行确定清算程序。

         而在无穷公司清算时,不仅可以按照法定清算程序入行清算,同时答应任意清算,即可按照公司章程划定的清算程序或者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清算程序入行清算,这是基于人合公司的无穷责率性质决定的。

         在两合公司中,两合公司是由无穷责任社员和有限责任社员组成的公司,无穷责任社员与无穷公司的社员同样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穷责任,有限责任社员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两合公司是社团公司,因为其基础是社员之间的个人信赖关系,实际上具有合伙的性质,属于人合公司。

         两合公司除了拥有有限责任社员外,与无穷公司没有差异。

         故其解散准用无穷公司的划定,即答应任意清算。

         因我国公司法现在所承认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的公司,即仅存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承认无穷公司和两合公司。

         故一般情况下所说的解散事由均是指入行法定清算的解散,即不答应按照公司章程划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清算程序入行清算。

         我国《合伙企业法》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道质,将其定性为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穷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其清算程序也作了相应划定,包括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了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介入民事诉讼流动。

         同时划定,当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了债其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穷连带了债责任。

         从上述划定情况望,因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系连带了债责任,故对合伙企业的清算应当答应合用任意清算。

         因我国公司法仅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文所称公司解散均为需入行法定清算的解散,对于任意清算的解散,在此仅作一般性理论先容,目的唯在于通过比较加深对必需入行法定清算的解散轨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