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720328928
    河间市刑事律师

    拖欠支付女儿抚养费6年! 民法典不允许!刑事会见议论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拖欠支付女儿抚养费6年! 民法典不允许!刑事会见议论

    * 来源 : * 作者 :
    汕头律师免费咨询:http://www.fabang.com/shantou/ #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1的法定代理人唐某与被告韩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原告韩某1,后于2014年4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问题的处理约定:“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生育1女孩叫韩某1,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壹仟元整(每月20号支付),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女方现在没有怀孕,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原告诉求 唐某与被告韩某2离婚后,被告韩某2仅向原告韩某1支付了截止到2015年3月的抚养费,自2015年4月份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原告韩某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72000元,同时鉴于被告之前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为了保障原告日后正常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30000元1次性支付,共计1020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韩某2辩称,被告现在没有能力1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应当根据被告的个人能力,被告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同时要求原告给被告签署1个赡养协议。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原、被告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审理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被告已经支付了截止到2015年3月份的抚养费,自2015年4月至2021年4月份共计72个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抚养费72000元,而被告1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份至2021年4月份拖欠的抚养费72000元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1次性支付自2021年5月份至年满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出该主张的原因是被告村里拆迁,被告具备1次性支付的能力,但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具有1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故审理法院认为,自2021年5月份至原告韩某1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被告韩某2每1年支付1次为宜。 判决如下: 1.被告韩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拖欠原告韩某1的抚养费72000元(自2015年4月起至2021年4月,每月应付抚养费1000元,计72个月)1次性支付给原告韩某1。 2.自2021年5月份至原告韩某1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被告韩某2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1次性支付原告韩某1当年的抚养费。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8十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千零8十5条: 离婚后,子女由1方直接抚养的,另1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1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5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1次性给付。 汕头律师小课堂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纠纷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就孩子抚养费问题明确并按时支付或者1次性支付,保障孩子的日后正常生活。若有无法支付的情况应及时沟通并在日后补齐,不要在孩子那里成为“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