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1,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
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9受贿免于刑事处罚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只要涉及受贿这个罪名的国家是绝对不会轻易放过的,所以1定要遵守法律,不要为了1些非法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之家网的河间市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