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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死刑执行时他人不能进入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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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执行时他人不能进入刑场

    * 来源 : * 作者 : 河间市刑事律师

    1、死刑执行时他人不能进入刑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死刑现场是什么地方

    1.死刑立即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

    2.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一般来说设置专门的“刑场”的人民法院比较少,所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较多。

    3.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经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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