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业务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办交管业务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闹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地如何处理 —刑事证据
在交通违法处置惩罚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营业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庖交管营业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生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杂乱,致使事情不能正常举行地怎样处置惩罚
2014-01-21
:在交通违法处置惩罚窗口、车管所、考试场、检测站、4S店等交管营业对外服务场所周围招揽代庖交管营业时,制造事端、聚众起哄生事、引起群众围观等造成秩序杂乱,致使事情不能正常举行地,遵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第2103条第1款第1项地划定以 扰乱机关、整体、企业、事业单元办公秩序 予以治安处罚;组成犯罪地,遵照《刑法》第2百9101条地划定,对主要分子以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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