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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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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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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河间市刑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   1.盗窃罪的数额划分: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四种特殊的盗窃:   (1)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3.近亲盗窃的处理: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4.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6.盗窃未遂的处理:   (1)盗窃罪处罚未遂的情形:第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同时存在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理: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7.单位盗窃的处罚: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