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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程序中应秉持“诉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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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程序中应秉持“诉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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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权运行应当始终秉持“诉讼”特征,并外化为诉讼构造。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程序,以其高效性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青睐,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诉讼构造明显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在美国这种失衡状态得到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以及深植理念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所给予的一定程度上的修复;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该制度时,对此也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改造。我国因种种原因虽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对于高效的司法裁判方式的探索以及建立的需要,却将受益于对该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诉讼构造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法律移植

    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末的最后十年,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中,西方世界掀起了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三次讨论浪潮⑴,每一次研究浪潮都促进了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解。鲜有制度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引起不同时代的学者基于不同角度的反复关注。这一现象本身一方面说明了“辩诉交易”的不朽生命力及其魅力所在,如黑格尔所言:“存在即是合理”,历经萌芽、产生、批判、再批判,而今辩诉交易制度不仅得以持续,甚至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发展成为刑事司法的主导制度;另一方面也正体现了普遍存在的现实同传统正义价值间的矛盾与纠结,人们缺乏对其合理存在的足够自信,或者说其存在违背了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朴素价值理念,因此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对该现象存在的基础的苦苦追问。究竟是怎样一些精神理念或价值基础的缺失导致了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反复拷问,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

    一、程序构造的“诉讼”特征

    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⑵构造问题所要解决的即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关系问题,以何种形式构造三方关系才能使之体现“诉讼”特征是这一问题的关键。自摒弃控告式诉讼模式以来,大陆法系与英吉利岛国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历史轨迹演进,并独立演化出两种迥然相异的制度模式。但不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蕴含着某些普适的因素:概言之,二者的构造模式虽各有持重,但作为司法权统率的诉讼领域,“司法最终裁决原则”⑶无疑是二者持之坚守的价值核心,而“诉讼”性特征又是司法权行使方式的程序要求,因此程序构造的“诉讼”精神将是这一普适价值的最佳诠释,而所谓诉讼性特征其实又包含着一些可供识别的外在因素,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对立双方,存在一个中立的无偏倚的裁判者,以此构成了一个稳定的三角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