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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事实疑点之发现:逻辑与经验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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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事实疑点之发现:逻辑与经验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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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事实疑点之发现:逻辑与经验的互动

    事实的表层验证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起点,它是通过逻辑与经验的方法对控辩双方的事实主张和事实链条中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评判的过程,从而验证事实命题是否存有疑点,这是排除合理怀疑程序中的怀疑的产生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人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怀疑的产生过程并不需要我们对怀疑进行确证,因此,该部分所论及的逻辑验证和经验验证,是事实认定者在没有外界条件限制的情形下凭借逻辑或经验而进行的事实验证活动,这是怀疑得以顺利产生的前提。

    (一)疑点产生的逻辑之维

    在宏观方式层面,逻辑分析法主要包括归纳法和演绎法,前者系以某特定事实为目标,藉由众多资讯、经验,正确而合理解释,而后将资料系统化,形成结论;后者系以一个论点为本,而后根据各种事实,资以证明该论点之正确性,两者运用在证据思维上,同具推论功能,殊途同归。三段论的逻辑推理的基本思路是:大前提:如果p那么q;小前提:“s属于p”;结论:s属于q。在法律适用中,说明“s属于q”这一结论的步骤是:首先是查明与认定待决生活事件;其次是寻找对于评价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再次,检验得到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事实构成,最后,如果生活事件满足相关规范的事实构成并且不违背整个法律秩序的其他规范,就可以裁决与宣布法律后果。简言之,法律适用的四个步骤是:认定事实,寻找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宣布法律后果。⑷具体到刑事案件的有罪认定中,要认定某人有罪的逻辑结构是:大前提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有证据支持的犯罪事实,结论是有罪认定。为保证有罪认定的严密性,控方必须适用正确的法律、运用充分的证据以及保证小前提与大前提的一致性,要求其以“证实”的方法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被动进入诉讼的被告方,其主张就是指出控方主张的不合理性,即大前提的法律适用错误,小前提中的证据瑕疵以及涵摄过程中的论证瑕疵,要求其以“证伪”的方法引起事实认定者对控方主张的合理怀疑。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前两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一种证实的思路,而第三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证伪的思路。

    在微观方法层面,在发现怀疑的过程中,事实认定者常用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矛盾律又称不矛盾律,其表达式是甲不是非甲,或甲不能既是乙又不是乙;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做出两个矛盾的判断,不能既肯定它又否定它,否则会产生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怀疑产生的过程也是矛盾显现的过程,任何论证都要接受矛盾律的检验,矛盾律要求在诉讼证明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证伪的方法就是建立在矛盾律基础上的事实验证方法,其本质在于对命题的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思维就是在矛盾律指导下的证伪的思维。正如波普尔认为:对一种理论任何真正的检验,都是企图否证它或驳倒它,可检验性就是可证伪性。⑸证伪是通过反驳和猜测不断的试错的过程,它是通过寻找与一假说不符合的事例而质疑其真实性。如“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定律,如果我们用一群天鹅作为论据,发现有一千只白天鹅和一只黑天鹅,那么就应当认为这一定律已被证伪。⑹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就是一种证伪的逻辑思路,这种思路的基本方法就是对有罪认定的逻辑式的质疑,而其主要是对证据的质疑和证据到事实的论证的质疑。对证据的质疑可以有:对单个证据的质疑、对证据与证据之间契合度的质疑和对整个证据链的质疑。例如,在张辉和张高平冤案中,死者王某的八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该份鉴定意见直接质疑了小前提中的张辉、张高平是强奸杀人犯的事实。我们对该单个证据即DNA报告并不质疑,但我们质疑的是该证据与被告人有罪供述之间的契合度。实际上,这两份证据是存有矛盾的证据,如果不能对其做合理说明,那么整个证据链条就会出现无法闭合的情形,事实认定者自然会对有罪指控产生怀疑。

    充足理由律是指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是:在论证过程中,要有充分真实的理由,而且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确定的逻辑联系,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论题。在刑事证明中,一命题得以证立的标准是命题与证据相符合,而其是否符合要接受充足理由率的检验。检验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证据是否充分真实;二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有常态的逻辑联系,引起事实认定者怀疑的往往是第二点。在刑事案件中,控方主张的有罪命题与辩方主张的无罪命题处于竞争状态,而证据是推动整个竞争过程向前发展的强力,最终评判这场竞争结果的标准是证据与命题的符合与否。质言之,对证据到证明对象的常态逻辑联系的质疑即是对命题与证据相符合的质疑。那么证据与命题如何得以符合?有学者认为,命题与证据的符合有两种形式,即命题与经验证据的符合和命题与科学证据的符合。前者是将由基本假设所构成的命题与由事态构成的事实进行对照,若二者有一一对应关系或同构关系,命题即得到证明;而后者是将某一命题容纳到某一科学理论的概念结构中,同时揭示出其在概念结构中的关系脉络。⑺对命题与经验证据相符合的质疑就是指出其符合的不充分性,考虑由该认知、图纸或符号等能否推导出需证的事实。对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的质疑可以审视其解释是否与科学规律或日常的生活经验相符合,从而验证其解释的可接受性。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对有罪认定的逻辑式的质疑,还是对证据的质疑,抑或是对证据到事实的论证的质疑,都是对控方的有罪主张进行逻辑验证的过程,是证伪的一部分,通过发现一假说的例外项或矛盾项引起事实认定者的怀疑。其本质是在综合控辩双方的证据和主张后,对事实进行的逻辑验证,使符合逻辑的事实命题得到事实认定者的确认,不合逻辑的事实命题引起事实认定者的怀疑,从而确保事实在逻辑上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