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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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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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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河间市刑事律师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

     

    【内容提要】体制改革是使司法走上正轨的必由之路。在改革过程中,既要找出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无权威等现象的深刻根源,也要重视形成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既要充分考虑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的难度及其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也要周全设计出相关的应对措施;既要明确长远之计,也要确定当务之急。在当下,就刑事司法而言,最紧迫的改革任务是要针对党政官员干预、罚没收入返还、考核指标泛滥、司法能力低下等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司法改革 必由之路 长远之计 当务之急

    一、必由之路

    “美国的电视剧总是将警察、检察官与法官描写得很黑暗,但公众还是信任法官,其司法依然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中国的电视剧总是将警察、检察官与法官描写得很伟大,但公众还是不信任法官,司法依然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这是为什么?”当我在讨论课上提出这一问题时,一位已经是检察官的研究生所做的回答是:“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正因为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再也不可能被官方媒体头版的正面报道隐瞒了。虽然部分官方媒体,总是积极报道各地司法机关如何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司法客观公正,但很少有人相信其中的经验是真实的、有效的。事实上,我国的刑事司法一直没有走上正轨,人们早就意识到,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而且早就该改革。由于没有进行体制改革,又不得不解决浮在表面上的诸多问题,有关部门在原有司法体制下采取了一些措施。然而事与愿违,其中一些措施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与普遍性,甚至使司法明显倒退。例如,政法委在设立当初,并不直接决定具体案件的办理结果,但近些年来,各级政法委普遍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具体层面上,一些原本不能定罪处罚的案件,在政法委的主导下能够顺利定罪处罚。最为典型的是,只要政法委召开“三长会议”,几乎任何不能定罪的案件都可以定罪,任何应当定罪的案件也可以不定罪。在宏观层面上,检察权、审判权的行使越来越不独立。如果没有党委或者纪委的同意,检察机关难以对任何一位处级乃至科级干部进行立案侦查。一位在某省检察院反贪局工作的检察官对我说:“我们连一位镇长、镇委书记都扳不动,只能扳动村长、村党支部书记。”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也越来越习惯于请示上级领导或者同级政法委,不愿意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审判权。再如,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客观公正,上级司法机关制定了与法官、检察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详细考核指标。由不直接办理案件的人员主持制订的极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并没有减少冤假错案,反而扼杀了法官、检察官适用法律的能力,遏制了法官、检察官的正义感,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为自身利益考虑的积极性,导致冤假错案有增无减。

    重新“砸烂公检法”已不可能,司法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体制改革是使司法走上正轨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包括“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内容。《决定》提出的改革内容让法律人看到了中国司法的希望。

    然而,司法方面累积的问题实在太多,恶性循环越来越严重。如后所述,要实现《决定》规定的改革内容,恐怕需要十几年乃至更长时间。而且,现在的改革很难找到一个突破口,即使找到突破口,能否依次顺利进行改革,也不无疑问。但是,许多问题绝不能一拖再拖,更不能再拖几年、十几年,否则,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本更大,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体制改革的失败。

    本文的看法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既要找到导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无权威等现象的深刻根源,也要找出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既要充分考虑到《决定》规定的各项改革措施的难度以及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也要周全设计出各项应对措施;既要明确长远之计是什么,也要知道当务之急是什么。在当下,治本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治标措施,治本就会步履维艰。

    二、长远之计

    作为长远之计,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要求政府受到法律的控制,而且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具有司法权威的独立司法部门以及一支献身司法事业、誓愿维护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司法队伍。《决定》所提出的一些改革目标可谓长远之计,而非短期内可以一蹴而就的。其中,一些改革措施具有相当难度,如果不考虑周全,就可能出现明显的负面效应。在此选择几项改革措施略作探讨,旨在说明长远之计的改革难度,决非反对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