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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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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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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

    对我国有关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完善,我们可以引入原因自由行为,从理论上来论证醉酒人为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国外有关立法的借鉴则应结合我国刑法的整体立法现状及现有国情和刑事政策,来对醉酒刑事责任进行立法的完善。

    首先,刑法只规定了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状态的情形,遗漏了因吸毒、吸食麻醉药品等相类似的行为,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在刑法条文中增加“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的表述方式,明白准确的规定,无论是因醉酒还是“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而自陷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刑法面对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情形,其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应区分醉酒人犯罪的不同情形,明确规定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及病理醉酒等不同类型的醉酒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明确规定刑法对醉酒人的犯罪是允许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禁止从减处罚,抑或要求加重处罚。

    再次,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有关醉酒的规定,引入保安处分制度。对因饮酒、吸毒等成瘾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不能仅对其处以刑罚就放任不管,因为嗜酒成瘾、嗜毒成瘾的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极大的再犯可能性。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