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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被告人有需要证明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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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被告人有需要证明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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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被告人有需要证明责任吗?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关于公诉案件及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别由检察机关及自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要对犯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无需对否认犯罪构成要件的消极抗辩承担证明责任,但需要对积极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还要承担法律推定所转移的证明责任。推定在证明意义上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并转移部分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推定只能由刑法、刑事诉讼法或同位阶的其它法律创设。推定的设置必须遵循期待可能性原则。事实推定本质上就是推论,不得以事实推定转移任何证明责任。

    【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积极抗辩事由,消极抗辩事由,推定,推论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一条款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明确规定。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说明,虽然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证明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但实践中总的来说都是按照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来执行的。不过在少数案件中,也存在一些分歧,如1996年刑诉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表述就引起一些误解,有的司法人员对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要求其自行调查取证。此次刑诉法修改为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增加了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1]

    对于刑诉法新增的证明责任条款,学界一般都十分认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反映了刑事诉讼规律和法治国家的通例,也契合我国刑事政策的精神和司法实际情况。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理论疑问。[2]实际上,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以及对与之密切相关的推定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学界目前已有的研究往往是直接套用英美法理论或大陆法理论进行论述,而与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相去甚远。其中,关于在我国刑事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尤其值得研究,对于这一问题,在修改刑诉法之前就存在很多争议,然而此次新刑诉法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并未涉及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而如果不从法理上厘清被告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承担何种证明责任,在实务中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因此,从我国的立法及实践出发,以法律解释及法理分析为主要方法,对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学术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