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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刑事立法加快立法程序的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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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法加快立法程序的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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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法加快立法程序的民主化进程

        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的制定,竟在理论准备不足,时间非常仓促的情况下出台,在一个民主化程度高的社会中是不可思议的。法律是社会规则,刑法是其中后果最严厉的社会规则,它直接关系到具体涉案的被告人的生杀予夺,关系到全体民众的生存环境的状态。这样的一部法律,当然要有民众的认可,或称为反映民意。但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未必做得充分。诚然,我国刑法的制定也有民主程序,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从形式上看,它是经过民主程序的。但民主不仅是一种形式,它还应具有实质内容。即它是否真正反映了民意,不仅要看立法机关是否是民意机关,还要看民意机关是否真正反映了民意,立法在形式上是由民意机关通过的,实质应该是民众是否真的同意,其后果由民众承担是否是其民众的选择。而在这一点上,也需要有其一定的形式,即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前,公布立法修正案,给全民一个了解和评判的时间,使民众有直接发表意见的机会,以表现出对立法主体的尊重。但这一点在刑法修改中并未充分做到。从修正案提出到通过立法,5个月的时间能否认为是真的能够让民众了解,有充分的时间接受民众的评判是值得怀疑的。在民主制国家,好的法律不是议会机关对民众的恩赐,坏的法律也是民众自己的选择,其后果由民众承担是公正的,因为这是民众自己的选择。而民众连选择的机会都没有的情况下,芸芸众生就是只听任权力的摆布。因此,在立法程序上的民主程度的加强,应该是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的前提。

    2.加强罪刑关系的研究

    在没有罪刑关系充分研究的情况下,要使立法上达到法定刑的平衡是难于做到的。罪刑关系的研究既包括刑法哲学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性研究,也包括形之下的罪与刑在具体状态下之关系的研究。在罪刑关系得到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立法才可以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这样的研究,学界和实务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罪刑关系,尤其是具体犯罪之罪刑关系的研究中,从解释论的角度研究罪刑关系的现有状态,从立法论的角度评判这种状态之利弊优劣,两者各自的深入与最终的作用方面的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3.重视立法技巧的完善

    理论与观念要在法条中得以体现并非易事,它需要一定的实现方式,而立法技巧正是这样的方式。在没有比较完善的立法技巧的情况下,立法也难于达到科学合理的状态。没有恰当的形式,内容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表现,甚至会损害内容本身。因此在罪刑平衡问题上,技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