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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论述网络博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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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网络博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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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武汉知名律师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博活动也逐渐深入到互联网领域。利用互联网建立博网站,接受参人员投注,成为博网络庄家吸取巨额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受众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电子商务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得博网站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通过互联网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博是一些偏远山区参与网络博的常见方式。例如,“金至尊”外围码博网站便拥有众多彩民。

    一、罗定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受理该类案件数量猛增。2010年--2012年,我院共受理开设场案件21件,其中利用互联网经营“六合彩”博的案件7件12人,占33%,7件案件其中有6件是在2012年受理的,2011年受理了首宗该类案件,而2010年未受理该类案件。网络博大有取代传统博方式的势头,在广东一些地方,利用互联网进行“六合彩”博,正逐渐蔓延。

    经对比分析,在受理的该类案件中,7件案件的12名被告人均是通过外围庄家或者上线会员处取得投注博“六合彩”外围码的网址、帐号、密码及操作方法进行代理投注博和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并从中收取佣金。12名被告人中,除查明其中一被告人郭某属于三级代理以外,其他被告人的代理级别均无法查明。而7案12名被告人之间,存在上线与下线的关系。

    涉及资数额巨大。另查明,7案12名被告人均是从2010年期间开始代理的“六合彩”外围码博活动的。至2012年期间案发时,该12名被告人所代理账号涉及的资共计约1305万元,抽头渔利金额共计约30万元。其中两名被告人梁某兴、梁某发都是从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从别人处取得“六合彩”和“广东快乐十分”网上投注博的代理权后,开始在互联网上接受下线人员的投注,期间合计接受投注金额400多万元,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均以犯开设场罪获刑。根据法释[2005]3号《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这12名被告人都犯了开设场罪,分别被判处1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网络博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网络博范围广。互联网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超越了国家的界限,打破了空间的壁垒,利用计算机技术就可以在网络构建与现实场效果一样的虚拟场。网上博没有场所、时间的限制,开放时间是24小时,徒可以在任何地区,任意时间进入互联网参与博。据悉,利用网络进行博网站的服务器大多设置在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博合法化的国家,他们通过在中国部分地区招募代理的方法来实施管理,代理一般可分为一、二、三级不等,代理权限逐级减少,每一代理又发展不同书目的下线人员参与博,规模不断扩大。网络博涉及国内外,按照中国法律很难对国外架设的服务器进行管理,况且,预防网络博需要电信、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协助,密切配合,警力投入多、成本大。

    (二)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侦查难。网络博中,自上而下分级发展各自的下线,组织成员之间一般不见面,互不知道彼此的真实信息,仅仅只是资金往来,而参人员都是隐蔽自己的真实信息以一个虚拟人物参与博。网络博的投注时间极短,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便完成博过程,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很大。在罗定法院审理的7件网络博案件中,只能查明其中一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担任三级代理,而其他被告人的代理级别无法查明。

    (三)具有高危害性。网络博较传统博涉及面更广、参金额更大,如在该院受理的案件中,一被告人单单一个月所接受的投注金额达18万元。同时,网络博还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造成大量资金外流,滋生洗钱、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危及互联网产业正常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打击网络博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网络立法建设。网络安全专家说:“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的保障主要依靠技术上的升级。但是,单纯从技术角度提供的保障,只能被动地解决具体问题,却不能全面地规范和保障网络安全。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必须依靠法律的权威。通过制定规范网络管理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充分利用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才能真正对网络的破坏者起到震慑作用。”所以,网络立法势在必行。因为无论从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趋势来讲,还是从我国的网络发展潜力来看,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来填补目前的空白。因为我国对网络信息系统的法律监管,还只是停留在某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条款上,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网络博犯罪活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网络博犯罪的网络警务。网络博犯罪的网络警务是指作为打击网络博犯罪的职能部门——公安,对网络博犯罪所采取的侦查、打击、取证,以及使用网络技术手段等方法,对网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警务活动。其重点是综合应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博犯罪的侦查。要把网络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探索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的方法,加强对虚拟社会各项要素的控制,切实提高网上见警率和管事率,扫除网络管理盲区,使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紧密挂钩,有效约束网络运行商、网民的行为,提高公安追查网络博违法犯罪源头的效率。“以网治网”是公安网络警务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是网络检察部门管理、防控网络博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网络博犯罪的社会治理。治理网络博犯罪单靠专项打击运动只能治标,由于网络博具有跨地域性、隐蔽性、便捷性、集团化等特点,要坚持长效监管就是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等多重手段,政治社会治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既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改造社会、改造人类、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