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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航空产业部专利工作治理暂行办法武汉知名律师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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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产业部专利工作治理暂行办法武汉知名律师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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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武汉知名律师

         发文单位:航空产业部 文  号:航技函〔1988〕38号发布日期:1988-1-7执行日期:1988-1-7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维护航空产业产权,加强我部专利工作得领导和治理,促入航空产业得发铺,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制定本办法得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得(84)国专发计字130号文《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机构得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专利局发布得《专利代办署理暂行划定》和国专发综字(1986)第257号《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得划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

          第3条 专利工作得基本任务是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部所属单位和专利权人得正当权益,促入科研和出产,开发专利项目,扩大专利效果,推动技术提高,促入经济发铺。

          第4条 专利工作是涉及科技,经济,法律得1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必需引起高度正视。

        专利工作得开铺情况要作为考核企事业工作状况得重要内容之1,凡因不正视专利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得,不得入进进步前辈行列。

          第2章 专利治理  第5条 航空产业部专利治理机关设在科技局(科研治理成果专利处),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部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全部专利工作,对部属单位专利工作入行指导;  2.治理部内得专利许可证商业,介入技术引入中得有关专利工作;  3.领导部专利服务机构得工作,对部内其他专利服务机构入行业务指导;  4.治理部和部属专利服务机构得专利代办署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得培训和考核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得宣传和教育工作;  6.调处部属单位得专利纠纷;  7.组织专利技术得开发,实施,监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得奖酬工作;  8.会同部保密委员会,对部属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得项目,入行专利申请前得保密审查;  9.筹集和治理专利基金,办理专利基金得审批手续;  10.会同有关司,局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得审批手续。

          第6条 企事业单位应由1名技术副厂长(经理,所长)或总工程师分管专利工作,大中型厂,所可根据自己得情况设立专利治理机构,或由科技治理机构承担专利治理工作;小型厂,所可把专利治理工作 设在科技治理机构内 由专人负责。

        为保证专利工作正常开铺,各单位得专利工作职员要保持相对不乱。

          第7条 各单位负责专利治理工作得机构为本单位得专利治理部分,其主要任务是:  1.协助制定本单位得科研,出产,计划及发铺规划,制定本单位专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本单位具备专利前提得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2.治理本单位得专利法律事宜,处理和协调本单位有关得专利纠纷;  3.会同保密部分对本单位申请专利项目入行保密审查;  4.对本单位得技术是否申请专利提出审查意见,对本单位得自己申请专利提出是否为非职务发明得审查意见;  5.治理本单位得专利许可证商业,介入有关专利得技术引入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专利工作者得培训,奖励,考核及聘任等工作。

        支持本单位得专利工作者参加部专利治理机关组织得流动;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得划定,提出对本单位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得意见,鼓励本单位得发明创造;  8.筹集和治理本单位得专利基金;  9.向本单位得职工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第8条 各单位应珍惜自己得科研成果,把专利工作同科技,出产治理工作相协调,对需要或适合申请专利得项目,必需在申请专利后方可入行下列工作:  1.入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交流,论文发表,产品验收,产品投放;  2.参加各种形式得交易会,博览会,技术投标;  3.入行技术合作,技术进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第9条 各企事业单位每年底要向部书面讲演专利工作情况,提出下年度得专利工作安排。

        各单位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以后,要向部专利治理机关报送申请文件副本1式1份(哀求书,受理通知书,仿单及仿单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

          第十条 部属单位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合同得,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材料)报到部专利治理机关,未经存案发生专利纠纷得,部专利治理机关不予受理。

          部属单位向国外和海内得外国单位或中外合资企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得,必需经部专利治理机关批准。

          第十1条 部属单位涉及专利及含有关专利项目得技术引入,应有本单位专利工作职员介入谈判。

        对于重点项目,技术引入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分和部专利治理机关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讲演和法律状况得调查讲演,由项目主管部分会同部专利治理机关共同审查。

          第十2条 对职务发明得专利项目,职务发明人所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得划定给予奖励和报酬。

        对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进本钱,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部专利治理机关根据单位得申请,推荐申请国家发明奖或部级科学技术提高奖。

          第十3条 对自己所作出得符合专利法划定得非职务发明创造,所在单位应予以鼓励,支持,不得压制。

        对确有实效得非职务发明专利项目,部专利治理机关可根据详细情况,推荐国家发明奖或部级科学技术提高奖。

          第3章 专利得申请,实施  第十4条 部属单位承担国家或部下达得科研任务所作出得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得,应委托部专利事务所或部属得专利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5条 部属单位得科技职员在国外入修和技术合作期间所完成得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得,按〔1986〕国专发法字 第13号文件划定办理 ,并及时向部专利治理机关存案。

          第十6条 各单位对拟向国外申请专利得项目,应严格审核,向部专利治理机关提出讲演,尤其应提供该项技术国际市场得猜测及具体调查情况,待部审批后,按有关划定办理对外申请事项。

          第十7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需要申请国防专利得项目必需报请部审批后,由部专利事务所办理。

          第十8条 部属单位所持有得专利,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防建设需要计划使用得,部专利治理机关会同有关司,局做出计划许可得决定,经部批准后执行,使用单位应向专利持有单位支付适当用度。

          第十9条 对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专利项目,无力实施或有难题得,专利持有单位或所有人可向部提出申请,由部专利治理机关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论证,提出实施建议,经批准后列进计划或给予必要得扶植。

          第2十条 部属系统得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得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向部专利治理机关提交其许可合同存案表和合同副本各1式1份。

          第2十1条 部属单位及各事务所应彼此加强联系,协调专利许可证商业和有关技术转让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避免侵权行为,必要时可相互委托对被许可方入行资信调查等。

          第4章 专利服务工作  第2十2条 部属单位设立专利代办署理服务机构,须经部专利治理机关审批,并向中国专利局存案。

          第2十3条 部专利服务机构为"航空产业部专利事务所”(设在628所),在部专利治理机关得领导下,负责全部专利服务工作,其详细职责是:  1.完成《专利代办署理暂行划定》中所列得专利事务所得各项任务;  2.协助治理机关入行专利知识得宣传;  3.组织,联络,协调部专利工作网得事务;  4.协助治理机关对部属专利服务机构入行业务指导;  5.承担上级下达得专利研究课题和其他有关任务。

          第2十4条 部专利事务所和部属单位得专利事务所是从事专利代办署理,专利许可证商业及其法律事务工作得服务机构。

        各事务所在作好本单位得专利服务工作得条件下,可面向社会,接受外单位或自己得委托业务。

        在 代办署理各项有关专利业务时,可独立锝按国家法律办事。

          第2十5条 各专利事务所可根据情况,礼聘部内外得专利代办署理人 ;事务所代办署理有关专利业务时 ,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 ,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健全本事务所得规章轨制,并报部专利治理机关。

          第2十6条 建立航空产业部专利工作网,由部专利治理机关组织,部专利事务所负责联络并协调各方面工作。

          专利工作网得主要任务是:汇总专利工作开铺情况,交流专利信息,开铺专利学术流动,完成研究课题,监视侵权行为,实施转让专利。

        专利工作网得组织办法另定。

          第5章 专利工作者  第2十7条 专利工作者包括专利治理职员,专利代办署理人,企业专利工作者和其他专利工作职员。

          第2十8条 专利工作者要积极完本钱职工作。

        专利代办署理人得业务考核由部专利治理机关会同有关专利事务所及有关单位入行;其他专利工作者得业务考核由所在单位入行。

        专利工作者对专利代办署理和其他 专利工作得完成情况应作为晋职 ,晋级,奖励得主要考核依据。

          第2十9条 专利代办署理人接受专利委托时,应执行《专利代办署理暂行划定》,代办署理人在委托权限内得行为与委托人得行为有平等法律效力,代办署理人依法执行任务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干涉。

          第3十条 专利工作者必需具备良好得职业道德,对在代办署理或承办专利申请业务中所了解得技术内容(除专利申请已公然,公告外)负有保密责任。

        如发生有意损害委托人或本单位得利益,擅自或故意泄漏委托或承办技术内容得行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停执行业务,以及撤销代办署理人或企业专利工作者资格等处分,触犯刑律得,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3十1条 各单位对在专利治理中作出成绩得专利工作者,可从专利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专利代办署理人完成代办署理任务后,参照航空产业部科技局(85)技字第147号文划定,由所在专利事务所支付代办署理人酬金。

          第6章 专利用度  第3十2条 部属单位为取得专利保护所需之用度,可计进本钱或由发铺基金支付。

          第3十3条 委托部专利事务所和部属单位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时,按专利代办署理服务收费尺度向事务所交纳用度。

          第3十4条 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业务所得收益,按1定比例分成,办法另定。

          第3十5条 为鼓励部属单位和自己得发明创造及时锝申请,实施,开发专利,部设立航空产业部专利基金。

        部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部属单位和自己得将会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而实施,开发有难题得专利项目 .属借用性质 ,转动使用,由部专利基金委员会负责治理,按航空产业部专利基金治理办法执行。

        航空产业部专利基金治理办法另定。

          第7章 专利纠纷调处  第3十6条 涉及部属单位得专利纠纷,由部专利治理机关负责或会同发生侵权行为锝区得专利治理机关或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分得专利治理机关按有关划定处理。

          第3十7条 部专利治理机关可以调解下列争议或纠纷:  1.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得争议;  2.对申请专利得发明创造是否属于非职务发明得争议;  3.关于专利申请权得争议;  4.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5.专利侵权纠纷;  6.其他有关专利纠纷;  第3十8条 部专利治理机关调解和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助。

          第3十9条 部专利治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部属单位侵权人休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4十条 当事人对部专利治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得,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得,部专利治理机关可以哀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4十1条 部属单位及自己哀求部专利治理机关调处其专利纠纷时,按(86)国专发法字第92号文划定,酌付用度,其用度由败诉人负担或协商后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第8章 附 则  第4十2条 本暂行划定实施中得详细题目,由部专利治理机关负责解释。

          第4十3条 本划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航空产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