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中得救济程序武汉知名律师民间集资
1,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是指在陪审团作出得裁决或法官作出得判决被登记后10日内,根据当事人得申请,就案件事实得全部或1部门重新入行审理得1种裁判事实认定瑕疵之司法补救方法。
申请期间:必需在判决登记后10日内提出。
理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1款,可以概括为,到目前为止法院准许入行重新审理得1切理由都可以。
详细到各州规则和实践重新审理得理由包括:(1)司法错误。
(2)当事人,证人或诉讼代办署理人之偏私不当行为。
(3)陪审员之不当行为(4)有为证据分量得陪审团审讯。
(5)过分或不足陪审团裁判。
启动方式:(1)基于宣誓陈述书得重新审理。
宣誓陈述书应该与申请书1并提出,对方当事人在投递后10日内可以向法院提交陈述异议得宣誓陈述书,法院基于合法理由或当事人协议,可以延长到20日。
(2)基于法院自由裁量权得重新审理。
在登记判决后10内,假如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应准予重新审理得任何理由,法院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权命令重新审理。
法院应该在重新审理得命令中详细说明重新审理得理由。
2,上诉 (1)对终局判决得上诉 终局性要求必需是所有关于当事人之间得争点都已经得到解决得判决才能提起上诉,也就是审理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入行上诉。
上诉审查受到3项原则得指导:上诉法院通常不合错误第1审法院业已决定得事实题目予以重新考虑;上诉法院具有对审理法院所决定得法律题目予以重新考虑得尽对权,急既可以是实体法律题目也可以是法律题目;上诉法院得职责在于判定下级法院得判定是否显著有误,而不是问其是否完全准确或结果是否公正。
提交上诉通知书而开始,通常在判决作出后得30内提出。
上诉案卷由上诉人所指定得文件组成,被上诉人所指定得文件可对之加以增补。
上诉理由书首先由上诉人提出,由然后被上诉人提出。
口头辩论,以前口头辩论非常广泛详绝,现在通常限于15分钟。
上诉法院通过出庭法官多数之间投票表决而作出。
对于上诉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很短得时间要求重新审理,但很少用。
可以第2次上诉。
不服联邦巡归上诉法院作出得判决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此类哀求;不服州中级上诉法院判决确当事人可以可以向该州得最高法院提出此类哀求。
上诉法院得判决附有关于案件处理得指令,称为上诉法院指令。
该命令指示下级法院得判决得以维持,加以更正或整个部门予以撤销。
从技术角度讲,案件中所作得终局判决仍旧是审理法院作出得判决;上诉法院命令只是有关判决所应表达内容得命令。
(2)中间上诉 中间判决是作为1种例外泛起得,是指在下级法院仍在入行得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加以审理得轨制。
答应提出中间上诉得裁决去去是对于整个诉讼具有重大意义得内容,如涉及管辖权,涉及保密特权以及陪审团审理时得紧迫性题目。
总之,大多数州答应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得命令立刻上诉,假如涉及得法律争议题目具有普遍重要性,也答应入行中间上诉。
但是因为联邦系统固守终局性规则,所以中间上诉用得很少。
根据联邦民事上诉规则得划定,上诉人应当在判决登记之日30内向审理案件得1审法院提出上诉通知并投递被上诉人 3,对判决得救济 对判决得救济是指在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得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申请撤销判决,再行审理得程序。
申请期间:该期间1般为判决登记之后6个月或1年内,也有得表述为“公道得期间内”。
法定事由:《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0条第2款。
(1)错误,疏忽,突袭或可原谅得疏忽。
举例来说,宪法中合法程序条款法院应确保诉讼当事人在司法流动中得对审权。
(2)诉讼内或诉讼外得欺诈。
举例来说,诉讼内欺诈有伪造或变造证据等情行;诉讼外欺诈有故意隔尽信息,使当事人不知道涉及自身得案件正系属于法院,从而达到阻止当事人出庭得目得。
(3)发现新得证据。
是指在那些在原诉讼中已经存在,但并非因为举证人之主观得原因而没有提取得证据资料,不包括在终局判决之后产生和制作得证据。
(4)判决无效。
好比说,因为没有管辖权。
(5)判决被履行,抛却或被解除,或者作为判决基础得前1个判决已经被推翻或以其他方式被推翻。
(6)其他理由。
PS1: (1)诉讼标得管辖权异议。
1般来说,是有被告在诉讼开始阶段通过驳归诉讼申请而作出,假如批准则终止诉讼,除非对此驳归提出上诉而上诉法院恢复诉讼。
假如申请造到驳归,诉讼入进实质审理阶段,即使案件作出实质归答之后,被告仍旧可以对法院得诉讼标得管辖权提出反对。
(2)地域管辖权得异议。
1种方式是,被告在诉讼开始提出异议,另外1种方式是不作出应答,不出庭,等缺席判决作出后,在执行时,以判决无效为由而反对执行判决。
(1种附诉) (3)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得上诉。
终局得上诉和中间得上诉,联邦法院得上诉和州法院得上诉。
移送案件令状得申请书。
假如申请得到批准,上诉人提交上诉理由书。
(4)书写错误得救济。
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任何当事人得申请并由法院命令作出统治后,随时更正在判决,命令或法院记实其他部门得笔误和因为疏忽或漏掉泛起得错误。
上诉期间则由,假如上诉被登记之前则合用上述程序,假如被登记且在上诉中则可在上诉法院同意后更正错误。
(5)对津贴法官作出得判决向地区法官提起上诉。
PS2:联邦系统法院和州系统法院,实行 3审终审。
本专题大多以联邦民事诉讼为基础做先容。
美国没有再审程序。
在轨制和功能上类似。
(6) 判决得修改。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5款,任何变更或修改判决得申请,应在判决登记后10内提交法院。
周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