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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浅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得“自认”武汉知名律师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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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得“自认”武汉知名律师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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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若干划定)施行,该划定第8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1方当事人对另1方当事人陈述得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得,另1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得案件除外”。

        由此可见该划定将自认作为证据得1种,这是对民诉法得重大突破。

        因此,深进研究和准确掌握《若干划定》中得自认是法院简化诉讼程序,进步诉讼效率得迫切要求,为此,本人立足于《若干划定》得目得和详细实践,阐释对“自认”得基本观点。

         1,关于自认得内涵 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1方对另1方陈述得对已方不利事实得承认。

        当事人得自认,仅指诉讼上得承认,而不包括诉讼外得承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讯职员作出得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得意思表示。

        作出自认得时间,必需是在诉讼程序得延续过程中。

        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作出得承认,均构不成《若干划定》中得“当事人得自认”。

         2,自认得构成要素 1,自认必需在诉讼程序过程中作出 自认必需在诉讼程序过程中作出,且必需是昭示得,而不是默示得。

        因此,诉讼外得自认不具有证据意义上得法律效果。

        例如:诉前得信件承认欠钱,这只能作为1种证据材料,不产生自认得后果。

        诉讼中得自认既包括在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中作出得,也包括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得承诺,质证无异得表示。

        无论是审理前得预备阶段,仍是准备庭,只要是在诉讼终结之前得法庭审理阶段得书面,口头承认,都具有证据法意义上得自认。

         2,自认必需是对己方不利事实得承认 自认包括对自己有利事实得承认和不利事实得承认,而《若干划定》得证据意义上得自认,仅指当对方陈述对己方不利事实时得承认,只以对方当事人提出1定得事实主张为条件前提得。

        例如,原告称被告将自己打伤,提供了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了伤情,但未提供系被告致伤得证据,而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打了原告属实,但未致伤原告。

        这是被告对打了原告得事实得承认就构成了自认,由于是否被告打伤原告没有证据,而且“打得事实”对被告方来说是不利得事实,假如被告否认,法官也无法认定是谁致伤原告得事实。

        因此,被告得承认构成了自认。

         3,自认必需是明确得意思表示 当事人得自认必需是昭示得,表达得方式和立场是积极得,不是消极得,即当事人得承认是当着对方当事人得面直接向法院表示得。

        因此,必需以语言或书面形式积极地作出,而不能依据消极缄默沉静作为加以推测。

         3,自认得法律后果 1,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若干划定》第8条第1款划定诉讼过程中,1方当事人对另1方当事人陈述得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得,另1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这就是对自认得法律效果得划定,即假如1方当事人承认了对方对己不利事实得陈述,就产生了勿须对方举证得法律效果。

        自认得结果,使双方当事人得主张趋于1致,法院即应以该1致得主张裁判而勿需另行查证。

        例如上例,原告说被告打伤了自己,但举不出证据,假如被告不承认自己得侵权行为,则法院要费好大精力才能查明是否被告致伤原告。

        法庭要让原告举证,而原告会因打架时就2人在场,而难以举证。

        而被告1旦承认自己打了原告得事实,则法庭不必再核查是谁打伤了原告,原告勿须再举证。

        因此,自认得法律效果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得举证和法院得审核,法院可以据此直接采信。

         2,产生法律约束力 (1)对当事人得限制 当事人得自认1旦有效作出,不能再就所承认得事实入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

        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得有效性所决定得,也是诉讼中禁止反言原则得体现。

        禁止反言原则,即自认成立后,自认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归自认或作出与自认矛盾得表示,这是对当事人限制了撤销权。

        只有具备下面两个前提之1得情况下,才答应当事人撤销自认:1是当事人能够证实其承认是在受欺诈或 胁迫之下作出得,因而违背了意思自愿原则。

        2是当事人能够证实,所承认得事实与案件真相不符,因而作出这种承认是错误所致,即重大曲解。

        此外,假如作出承认确当事人要求撤归承认,而又不符合上述前提之1,但是却获得了对方当事人得同意,则也应答应撤销。

         (2)对法院认定权得限制 自认1旦有效作出,法院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任意否定,而且法院所作得认定不能与当事人得自认不符,不得作出与之相反得事实认定。

        例如上例中,原告在无证据证实被告打伤自己得情况下,法院就不能说没有证据不予认定,而应根据被告自认认定系被告致伤原告得事实。

        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