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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武汉知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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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武汉知名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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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武汉知名律师

        
    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             付士平  [内容提要] 自认作为排除传说风闻证据得例外,后逐渐演变成为刑事,民事和行政3大诉讼得1条重要证据规则。

        本文从自认得基本法律内涵及其独立证据属性进手,对自认构成得要件及其特殊证据价值作了较为深进细致得探讨,并对有关自认证据法学研究和自认证据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得架构,提出了批评和若干设想。

          在西方国家,无论英美法系仍是大陆法系,自认(admission)都是1条极其古老而又重要得诉讼证据规则。

        绝管有学者以为,早在西周时期, 我国就已泛起自认证据规则得雏形[1];但在当时,它与"供辞”,"款服”[2] 即当事人陈述,被告人口供,并没有明确界限, 并不是现代证据法意义上得自认。

        因为历史得局限,我国包括自认规则在内得证据立法,与两 系得德国, 英国比拟,已经落后了近两个世纪。

        尤其是对自认构成及其规则得理论研究, 更是遥遥落后于司法实践。

        不少专家, 学者在他们得证据学专著中对自认得阐释过于简陋,或蜻蜓点水,1笔代过;或干脆将其拒之门外,不予论及。

        事实上, 自认规则1直与整个审讯流动相始终, 只不外我们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习惯不切当地称之为"当事人承认”或"被告人供述”而已。

        固然我们有时只能窥见它1个背影, 望不清它得音容笑貌,但睿智得法官,应该能时时感觉到它得存在。

        加强对自认构成及其规则得理论研究,对指导司法实践,降低诉讼本钱,进步诉讼效率, 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从自认构成及其价值功能进手, 对自认得证据属性和效力规则作1些探讨,力求把它得神姿既客观而又较为理想地铺现给大家。

          1,自认得内涵及其独立证据价值功能  (1)自认得基本法律内涵  关于怎么是自认,我国学者得观点不绝1致。

         不合得焦点主要在于自认得客体是否包含对对方当事人诉讼哀求得认诺。

        不合产生得原因是长期以来,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拘泥于证据立法实践, 1直未引进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自认得概念和学说。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 对自认习惯于以"当事人承认”这个概念来表述。

        然而"当事人承认”这个概念得内涵, 在不同得专著中并不是1致得。

         如陈1云教授在他1991年5月主编出版得《证据学》中就没有用自认得概念,而是用了"当事人承认”1词。

        他以为, 当事人对另1方关于不利于已得陈述,在答辩中不予辩驳而加以承认,肯定其真实性, 就是当事人承认。

        陈1云教授还先容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划定了当事人承认轨制。

         台湾立法对当事人得承认,分为对事实得承认和对诉讼哀求得承认。

         对事实得承认称自认;对诉讼哀求得承认则称认诺[3]。

        可见,《证据学》中得"当事人承认”这1概念既包括对事实得自认,又包括对诉讼哀求得认诺。

         而何家弘教授在翻译(美)乔恩.R.华尔兹所著得《刑事证据大全》时, 仅将自认即对案件事实得认可译为承认[4]。

        我国还有不少学者,也是仅在自认得意义上使用"当事人承认”这1概念得[5]。

          对自认和认诺是否有必要加以区别,前苏联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1种是否定说[6],以为1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诉讼哀求得认诺,回根到底恰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得事实以及法律划定得与这些事实相联系得法律后果得自认。

        因此,不主张自认和认诺得划分。

        另1种是肯定说[7],以为对事实得自认和对诉讼哀求得认诺是两种性质不同得承认, 所导致得法律后果也不1样。

        对诉讼哀求得承认即认诺,必然导致败诉和诉讼得终结, 而对事实或某1事实得承认即自认,只是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案件事实得举证责任, 并不1定导致败诉结果得发生和诉讼得终结。

        此外,认诺对方得诉讼哀求, 也不1定就认可对方所主张得所有案件事实。

        笔者同意后1种观点并且以为,从两 系不少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来望,自认和认诺也都是分别划定得。

         如:台湾民诉法279条划定"当事人主张之事实, 经他造于预备书状内或言词辩论时或在受命推事,受托推事前自认者,无庸举证”, 该法第384条划定"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时为诉讼标得之舍弃或认诺者, 应本于其舍弃或认诺为当事人败诉之判决”[8]。

        因此,自认和认诺得本质内涵是不同得,笼统地以"当事人承认"来概括自认和认诺也是不正确得。

           从以上分析不丢脸出,自认仅指1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得不利于己得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得意思表示, 不包括对对方诉讼哀求得认诺。

        自认确实具有独立存在得特殊法律地位。

          (2)自认得独立证据属性  关于自认得属性,在两 系和我国证据学研究中,主要有证据说, 非证据说,特殊证据说3种观点。

        非证据说以为, 自认与证据得性质不同,其是自认者依自由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对案件事实所作得确认, 并非当事人举证或法院依职权取证证实得案件事实。

        且法国,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未将自认列为证据得种类或方法,只划定在言词辩论程序中。

         这主要是大陆法系得观点。

        证据说主要是英美法系得观点,以为无论自认出于言词或动作,无论昭示,默示,均视之为行为,其拥有决定裁判得气力, 因而具有情况证据得性质。

        特殊证据说以为,自认属当事人陈述得1种特殊形式, 因而是1种特殊证据。

        这是我国学者得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