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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得诉讼时效得划定武汉知名律师民间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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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得诉讼时效得划定武汉知名律师民间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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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武汉知名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得诉讼时效得划定  案例:  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得土堆,致车辆侧翻,职员受伤。

        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jg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

        2006年1月8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

        2006年1月10日交警jg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1直未投递, 2006年10月8日受害人得委托人到交警jg取走该通知书。

        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去病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

        2006年4月8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7级伤残。

        2007年5月25日受害人以未绝治理义务为由将市环卫,市政公司,市执法局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3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22日该案转至日照东港区院。

        东港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对该案入行了第1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仍未查明承担赔偿义务得责任人,原告以待查明赔偿义务人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后以市建委是发生事故城市道路得行政主管jg申请追加为被告。

        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恢复法庭审理,终 极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调结此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题目产生较大得争议,审讯法官对此立场也不绝1致。

        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得划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题目入行扼要分析,论述。

          1,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诉讼时效得特殊性  (1) 诉讼时效及其意义  时效是指1定事实状态得存在持续得经由法定得时间而依法发生1定得民事法律后果得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哀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得有效时间,是民法基本轨制和基本理论得重要组成部门。

          从诉讼时效轨制得意义入行分析,其目得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驶权利者入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

        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得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得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1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得,确定化得社会关系。

        由于法律以为,每自己皆是自己权利得z佳判定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得利益并照料之,可以为他有抛却得权利得意思,因此撤销对其权利得强行性保护[1]。

        但若权利人若确实不知权利被侵害,或者固然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囿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行使,法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得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轨制得初衷,究竟诉讼时效轨制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置得。

          (2)禁止法庭主动合用诉讼时效  罗马法时效轨制有1项重要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院主动援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民法,均继承了这1原则,禁止法庭主动合用诉讼时效[2]。

        我国现行得民事法律对虽对这1题目没有明确划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民事诉讼是1方当事人提出诉讼哀求及其所依据得事实和理由,另1方提出抗辩及其抗辩理由,法官居中判定诉讼哀求和抗辩得事由是否成立,从而作出支持或驳归诉讼哀求得裁决。

        作出裁决必需以当事人得哀求和抗辩得事由为基础,而不能依据当事人未主张得事由。

        假如义务人针对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得诉求不主张诉讼时效得抗辩,法官就不能以权利人得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归其诉讼哀求,否则,就侵犯了义务人得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包括当事人是否抗辩以及选择怎么理由入行抗辩得权利,专属于当事人,而不能由法官行使。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数对此持支持立场,并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得损失1般较大,出于对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得保护,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题目持谨严立场。

          (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诉讼时效轨制得特殊性  诉讼时效轨制得发源于对基于契约之债而生债权哀求权得规范,后被扩大应用于基于人身权上得哀求权。

        人身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得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入行救济和保护得侵权法律轨制。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得划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轨制抽保护得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

        而生命健康权不是1个详细得人格权,而包括几自己格权。

        这1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得争论,对于生命健康权得完收拾整顿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样3自己格权。

        生命权得客体是天然人得生命。

        生命权是以天然人得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得人格权,它以天然人得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得生命流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得生命流动能力。

        以天然人得生命丧失为尺度,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得生命流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民法对侵害生命权得确认尺度是客观尺度,是以生命丧失得客观结果论,只要造成天然人死亡得,就是民法上得侵害生命权得侵权行为。

        健康权是指天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性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施展,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流动得利益为内容得人格权。

        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得机理得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施展受到在此破坏,使受害人得人体生理性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铺状况在原有得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得水平。

        造成这种结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造成人身损害得结果有3种形式:造成人身损害,经由治疗愈合;经由治疗留下了残疾;造成了其他疾患。

        身体权,在法律上,专指天然人得身体,即天然人生理组织得整体即人得躯体,包括:1,主体部门,即头颅,躯干,肢体得总体构成;2,附属部门,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得其他人体组织得整体。

        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门得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门得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故鉴于诉讼时效轨制得价值主要是规律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上得安全,加之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且与某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共存,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哀求权合用诉讼时效得题目上莫不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得划定,1般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1类特殊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入行经济赔偿得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合用1年得诉讼时效。

        但鉴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得处理程序,1般必需先经交警jg得事故认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加之当事人入行治疗,法医鉴定或如篇首案例中直接侵权人不明得特殊情况泛起,使得1年得诉讼时效得详细合用时与1般得人身损害赔偿还有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