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2学生过马路被撞死亡家长获赔27万武汉知名律师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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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1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审讯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朱某父母人民币220716元;被告李爱生赔偿朱某父母人民币49082元,被告汪海洋(化名),遂川小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自负31804元。
2009年7月20日23时15分,汪海洋驾驶大货车从南昌拖生果去遂川县方向行驶,路过105国道1777KM处,与步行得高2学生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重伤送病院抢救无效死亡得重大交通事故。
朱某得父母为培养其花了毕生心血,明年就要参加高考。
因该事故致使其死亡,造成了他们巨大得精神痛苦。
虽经交警部分多次调解,至今仍未获得赔偿,故朱某得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海洋,李爱生,遂川小车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审法院以为,事故认定书正当有效,即汪海洋当日驾车路过事故发生地,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是造成该事故得主要原因;朱某当日步行事故发生地,横过公路时,是造成该事故得次要原因。
因此,汪海洋负此次事故得主要责任。
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贸易险,贸易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
被告李爱生作为汪海洋得雇主和肇事车辆得实际车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汪海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遂川小车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