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中操纵不仔细处理不及时患者大出血死亡武汉知名律师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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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师术中操纵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8月1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1审讯决,被告吉安县某病院赔偿原告欧阳平,欧阳小勇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得90%计人民币632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之母黄全英于2008年12月8日因患左半结肠癌而进住被告病院。
12月15日,被告病院为患者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泛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zj导致患者黄全英死亡得后果。
经医学专家讨论分析,以为:患者死亡得原由于左半结肠癌根治术后并发失血性休克,DIC,肾功能衰竭;手术医师术中操纵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泛起失血性休克后,病院诊断和正常处理不及时,延误了z佳抢救时机,zj导致患者死亡。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病院为患者黄全英行左半结肠癌根治术时,因手术医师术中操纵不仔细,止血不彻底,导致术后并发大出血,失血性休克。
泛起失血性休克后,被告病院诊断处理不及时,延误了z佳抢救时机,zj导致患者死亡。
被告显著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故被告病院对两原告因母亲死亡所致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