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划伤行人 广告公司被诉赔偿
刘先生行走在路上时,突然被广告牌划伤。刘先生认为广告公司应对其受伤负有赔偿责任,因此将广告公司诉至丰台法院。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刘先生起诉称,他从某社区出来,往右拐时,额头被被告广告公司得广告牌划伤,当时血就流了出来。刘先生赶紧去了医院救治,并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与刘先生见面,且拒绝对刘先生进行赔偿。刘先生认为,被告得广告牌右下角突出墙面30多公分,且严重破损,占用了人行道,给行人带来了安全隐患,被告没有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由于无法与被告协商,刘先生将被告诉至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873.68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