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无证驾驶带同学 出事故为赔偿对簿公堂
高中生乘坐同学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将同学诉至法院,日前,密云法院受理了该起未成年人驾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正值16岁花季的小张、小王本是同学。2007年10月2日19时许,小王乘坐小张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密云县檀西路超市发路口时,与孟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张、王两人均受轻伤。
原告小王诉称,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孟某负主要责任,小张负次要责任。经交通队调解,孟某和小张同意按比例负担其医药费,但小张一直未履行。现小王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履行赔偿协议。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我国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条件。
法官提示:
学校及学生家长要加强对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教育,切莫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