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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间市刑事律师

    父母离婚股份转让给女儿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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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股份转让给女儿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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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怙恃仳离股份转让给女儿是否正当苏密斯和李老师曾是一对伉俪,育有一双可爱的女儿婷婷和芳芳。2003年1月,伉俪俩和温州某公司配合出资建立了上
    关键词: 股份转让

      怙恃仳离 股份转让给女儿是否正当  苏密斯和李老师曾是一对伉俪,育有一双可爱的女儿婷婷和芳芳。

        

    2003年1月,伉俪俩和温州某公司配合出资建立了上海某投资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

        

    个中,苏密斯占据45%股份,李老师占30%,温州公司持股25%。

        

      2006年9月22日,苏密斯和李老师协议,并于当天告竣志愿仳离协议书。

        

    该协议书约定,婷婷和芳芳由母亲苏密斯扶养;父亲李老师赞成将其持有的上海某投资公司30%股权无偿赠送这对女儿,两人各持股15%。

        

      不外,挂号在温州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5%的股份,其真正的股东也是李老师。

        

    因此,李老师决定将这25%的股份也无偿无前提转让给妻女,个中苏密斯获赠11%,6岁的婷婷和5岁的芳芳各获赠7%。

        

      颠末“两进两出”的转变,终极苏密斯母女三人成了这家投资公司的股东,个中苏密斯持股56%,婷婷持股22%,芳芳也持股22%。

        

    苏密斯还和李老师约定,在两女儿满24周岁前,她们股权中的30%由李老师托管,其余归苏密斯托管。

        

      诉讼  股份迟迟不转让告上法庭  因为个中25%的股份转让涉及到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苏密斯和李老师遂将仳离之事奉告了该公司。

        

    2006年10月17日,该公司出具了赞成书,称已知晓仳离协议书的内容,赞成按苏密斯和李老师的要求将所占上海投资公司25%的股份无偿无前提转让给苏密斯11%,婷婷7%,芳芳7%。

        

    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还在这份赞成书上答应,转让完成后,该公司不再是上海投资公司的股东,因本转让激发的诉讼或纠纷,均在上海某投资公司地点地举行。

        

      越日,苏密斯,婷婷和芳芳与温州房地产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书》,个中婷婷和芳芳因年幼,其转让书由母亲苏密斯作为监护人代签。

        

    可是,上述协议签署后,苏密斯多次与温州公司交涉,要求管理股权转让挂号手续,该公司均以其卖力人不在公司为由迟延。

        

      2007年6月21日,苏密斯和她的两个女儿作为三名原告,一纸诉状将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告状到了上海闵行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书》,将其全部的上海投资公司25%股权无偿转让给三原告,并共同管理工商变动挂号手续。

        

      开庭审理时,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始终暗示,该公司确实向苏密斯及其两个女儿出具过赞成书,也和她们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因该公司首要卖力人常常不在公司,因此未实时管理转让手续。

        

      讯断  未成年有权受让公司股权  根据法令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彼此转让其所有或部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

        

    本案中上海投资公司股东别离为苏密斯,李老师和温州房地产公司,此刻温州公司志愿将其持有的上海某投资公司25%股权转让给三原告,且从苏密斯和李老师的仳离协议中看,该转让举动是获得李老师赞成的,因此法院认定,温州公司向苏密斯母女转让股权的举动正当有用。

        

      法院同时认为,苏密斯与李老师仳离后,两个女儿婷婷,芳芳随母亲苏密斯糊口,苏密斯作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与温州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违背国度法令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暗示,正当有用,对各方均有束缚力。

        

      法院因此认为,温州公司应按《股权转让书》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协助三原告管理股权变动的手续。

        

      闵行法院遂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相干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讯决: 苏密斯受让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出让的11%股权后,其持有上海投资公司56%股权;婷婷和芳芳各受让温州公司出让的7%股权;温州公司应协助苏密斯和婷婷,芳芳向工商挂号构造管理上述股东变动挂号手续。

        

      据相识,法院一审讯决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起上诉。

        

      争议  未成年可否履行股东义务  记者相识到,这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未成年股东”纠纷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能成为公司股东,司法实务界尚无成熟经验,理论界也存在着必然分歧。

        

      同意意见认为,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股东的举动能力作限定性规定,股东的首要义务是履行出资义务和负担投资风险,首要权力是取得收益。

        

    未成年人受让股权后,由其法定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力。

        

      而阻挡意见则认为,股东权的内容遍及,包括自益权熤饕是产业权牶凸惨嫒ǎ熤饕是办理权犃酱蟛糠郑对于股东的举动能力要求应高于一般人,未成年人难以胜任。

        

    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的法定署理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时,因为公司好处和股东好处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呈现大股东操纵本身的职务之便和信息上风陵犯小股东好处的举动。

        

    未成年人因为受智力限定,无法对公司举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作出精确的判断,因此不该成为公司股东。

        

      在案件审理历程中,闵行法院相干人士曾就此案睁开过切磋,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有必然的合理性。

        

      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天然人股东灭亡后,其正当继续人可以继续股东资格”。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续,应该也可以赠送。

        

    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正当继续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照旧未成年人,则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

        

    合议庭据此作出讯断,支撑了苏密斯及其女儿的诉讼请求。

        

      概念  对“未成年股东”应限定投票权  对于“未成年股东”的持股纠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罗培新传授指出,“未成年股东”完全可享有公司股份。

        

    由于我国《民法》,《公司法》等相干法令都不克制无民事举动能力人纯真赢利的举动。

        

    “糊口中很常见的例子就是,怙恃归天,将产业留给了他们的孩子,我们不能由于孩子未成年而剥夺他的。

        

    ”  至于这些“未成年股东”要若何行使股东的权力?罗培新传授说,虽然这些“未成年股东”享有公司股份,但由于他们尚年幼,不具有民事举动能力,以是“未成年股东”不具有处分公司股份的权力。

        

    “在法令上,持有公司股份和执行处分股份是两个差别的观点。

        

    ”罗培新传授指出,“未成年股东不具有民事举动能力,以是他们不能在公司的重大决议上投票,以免由于未成年股东的蒙昧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好处。

        

    ”  固然,这个问题不难解决。

        

    罗培新传授暗示, “未成年股东”只要委托监护人或者专门的证券投资职员来办理本身的股份即可,受托人必需为委托人的最大好处而不遗余力办事。

        

    一旦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人股份的历程中,使委托人的好处受到了损害,就违反了他的信义义务,是要对委托人的丧失举行补偿的。

        

      那么,“未成年股东”委托其他人署理行使其权力是否要颠末股东大会其他股东的赞成呢?罗培新传授认为,委托举动是股东的小我私家举动,属于私权,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