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720328928
    河间市刑事律师

    企业改制债务承担规则是怎样的?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会见

    企业改制债务承担规则是怎样的?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是怎样,债务,企业改制,承担

         企业改制的方式有良多,将特定企业改制为另一种类型的企业,采取合并,吞并,新设等方式入行改制。

         企业改制前,因为与多方企业单位拥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在改制后,依旧面临着债务承担的题目。

         企业改制债务承担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的。

         企业改制债务承担规则: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门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企业以其部门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门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商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商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或者固然有商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进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

         但买卖双方另有商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吞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吞并方承担。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吞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

         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根据企业改制债务承担规则的划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入行改制,改制后的企业需要承担改制前企业所需要承担的债务。

         不得以企业股东,人员已经变更而补偿的债务。

         对于拒不承担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将改制后的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上诉。